法治护航“水运强省”-新华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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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 06/27 08:47:46
来源:安徽日报

法治护航“水运强省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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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。我省现有航道总里程6621公里,通航里程达5811公里。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2023年,我省航道承载着36.4%的社会货运量和62%的货物周转总量。将有限的航道资源保护好、利用好,发挥水路运输业运量大、能耗小、成本低、污染少的优势,对促进我省运输业发展,进而带动相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,服务保障美好安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
  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,提高地方立法质量,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〉办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目前正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。公众可以在省司法厅网站相关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,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(邮政编码230031),或者电邮:sftlfych@163.com。

  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,制定该《办法》是建设“水运强省”的需要。加强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,强化中部地区的大通道格局,对中部地区而言,既意味着重大责任,更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机遇。省委、省政府高度重视水运大通道建设,作出加快建设“向海而兴、借船出海”的“水运强省”战略部署。落实水运强省战略,有必要强化法治保障。

  制定该《办法》也是航道管理实践的需要。省政府1995年制定施行的《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》,对加强我省航道管理工作,保障航道畅通和安全,发挥了积极的作用。但随着实践的发展,航道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、新问题,国家和省也对航道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。

  2014年国家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》(2016年修正),建立完善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、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制度等新的航道管理制度,交通运输部也相继制定、修编了相关的航道管理制度,《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》有些内容与之不协调、不衔接;上位法在航道管理体制、航道保护等方面有些规定比较原则,需要细化。同时,为适应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,落实“放管服”等改革精神,需要进一步理顺航道管理体制机制。

  此外,为解决我省航道事业发展存在的规划水平不高、要素保障不足、网络化程度较低、通航建筑物管理不畅和缺乏航道协同发展、统筹管理的协调机制等问题,有必要对照细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,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总结固化经验、解决实际问题。

  那么,此次拟制定的《办法》主要有哪些内容呢?

  据了解,《办法》(草案征求意见稿)在完善航道管理体制机制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。明确了政府、交通运输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,辖区界航道、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管理职责,省、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建设智慧航道中的职责分工,航道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的分工、衔接,以及航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保障航道建设用地等内容。

  在实施航道管理各项举措方面,细化了对航道工程建设程序、同步建设服务保障设施和配套设施、建设工程验收、移交的要求及通航条件影响评价、碍航建筑物处置等的要求。

  为强化区域协同、协作,结合安徽连接长三角、辐射中西部的特殊区域位置,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和其他相邻省(市)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,统筹推进长三角区域和其他相邻省(市)在航道规划、建设、养护、保护等环节的协作和区域执法协作、应急处置协作。(记者 李晓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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